(2017)新4002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新4002民初2942号王自立诉袁昌荣、袁昌万劳务合同纠纷.doc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立,袁昌荣,袁昌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942号原告:王自立,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生,住伊宁市胜利路***号*号楼*单元*楼右室。被告:袁昌荣,男,汉族,1956年3月2日生,住伊宁市合作区吉林路***号**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继生,新疆柴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戈雨,新疆柴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昌万,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自立诉被告袁昌荣、袁昌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自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自立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