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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8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钱长海、钱顺芝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长海,钱顺芝,钱顺利,钱建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刘金亮,那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134号之二原告:钱长海,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钱顺芝,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钱顺利,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钱建龙,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穆兆鹤,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主要负责人:侯东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务。被告:刘金亮,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成(系刘金亮之父),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那妮,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静,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长海、钱顺芝、钱顺利、钱建龙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刘金亮、那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津0116财保4005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那妮名下牌照号为辽A×××××宝马牌越野轿车一辆、查封了担保人钱建龙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泰安里2号楼401号房屋一套。本院认为,现原告钱长海、钱顺芝、钱顺利、钱建龙与被告那妮因(2017)津0116民初48134号民事判决书赔偿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钱长海、钱顺芝、钱顺利、钱建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那妮名下牌照号为辽A×××××宝马牌越野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那妮名下牌照号为辽A×××××宝马牌越野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钱建龙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泰安里2号楼4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丽法律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