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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永煤矿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永煤矿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丁山华。委托代理人王广才,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董汉新,男,现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永煤矿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赵魁。委托代理人许庆福。本院在执行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永煤矿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永煤矿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前已给付600000元,剩余欠款1025598.95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525598.95元。且申请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撤回(2016)内0627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在被执行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永煤矿区投资有限公司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届满两年之内,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世 雄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