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北京亚奥海龙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XX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异22号异议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23室。法定代表人付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小江,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18号。负责人张永旺,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鑫,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北京亚奥海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法定代表人XX攀,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65号。法定代表人黄道化,总经理。被执行人XX攀,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亚奥海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0)怀民初字第038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怀柔支行)与北京亚奥海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奥海龙公司)、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誉诚智能卡公司)、XX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财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润木财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润木财富称,农商行怀柔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3月,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北京分公司);同年10月,该债权被转让给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发展);同年11月15日,该债权被转让给我公司。鉴于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我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查明:2008年8月20日,亚奥海龙公司向农商行怀柔支行借款45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6日至2009年8月20日,同时约定了利息。同日,嘉誉诚智能卡公司和XX攀分别与农商行怀柔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亚奥海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2010年8月5日,农商行怀柔支行诉至法院,要求亚奥海龙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并要求嘉誉诚智能卡公司、XX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0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0)怀民初字第038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一、被告北京亚奥海龙投资有限公司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二〇一〇年度第二、三季度本金四百四十四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率按照2008怀柔营业部企借00142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北京亚奥海龙投资有限公司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本金一百五十万元;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本金一百万元;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本金一百万元;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本金九十四万元及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本金九十四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率按照2008怀柔营业部企借00142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北京亚奥海龙投资有限公司应按照2008怀柔营业部企借00142号借款合同的约定按季度向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率按照2008怀柔营业部企借00142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四、被告XX攀、被告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XX攀、被告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亚奥海龙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六百七十四元,由被告北京亚奥海龙投资有限公司、XX攀、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调解书生效后,农商行怀柔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裁定中止执行。2016年3月17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中信北京分公司;2016年10月18日,本案所涉债权被转让给中润发展;2016年11月15日,本案所涉债权被转让给润木财富。中信北京分公司和中润发展均在报纸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2017年3月,润木财富向被执行人邮寄了中润发展和润木财富联合作出的《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2017年4月5日,润木财富向本院申请变更该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润木财富自中润发展受让的农商行怀柔支行对亚奥海龙公司的债权已经过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润木财富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充分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提出复议的,应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审 判 长 王启军审 判 员 徐立辉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