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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与姚庚良、陈卫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姚庚良,陈卫斌,沈新明,王爱萍,蔡水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7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15-117号(英溪路口)。负责人:杨宏伟,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费皆任、姚伟成,该银行职员。被告:姚庚良,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陈卫斌,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沈新明,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王爱萍,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蔡水林,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与被告姚庚良、陈卫斌、沈新明、王爱萍、蔡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