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国庆与管虎、姜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庆,管虎,姜克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811号原告:韩国庆,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管虎,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姜克玉,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韩国庆诉被告管虎、姜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韩国庆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庆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韩国庆负担。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