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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翁爱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4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庄文聪,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爱鸳,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翁爱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以翁爱鸳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撤回对翁爱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计929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 青代理审判员  蔡国胜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慧玲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