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振强与四会市春之源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吴彩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强,四会市春之源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吴彩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623号原告:周振强,男,汉族,1994年6月25日出生,住四会市。被告:四会市春之源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四会市威整镇柑桔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陈烨。被告:吴彩艮,女,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四会市。原告周振强诉被告四会市春之源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吴彩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强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