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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振强与四会市春之源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吴彩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强,四会市春之源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吴彩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623号原告:周振强,男,汉族,1994年6月25日出生,住四会市。被告:四会市春之源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四会市威整镇柑桔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陈烨。被告:吴彩艮,女,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四会市。原告周振强诉被告四会市春之源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吴彩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强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