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与赵崇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赵崇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350号原告: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地址:贵德县河阴镇童家村岗拉湾。法定代表人:刘才林,男,系该厂厂长。原告: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德县河阴镇大十字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元,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地址:贵德县河阴镇大史家村。法定代表人:黄西平,男,系该驾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马琴,女,汉族,1990年7月7日生,居民,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索南仁青,男,藏族,1986年10月22日生,居民,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教练员。被告:赵崇德,男,汉族,约60岁,住贵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赵崇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德县南塘成林砖瓦厂、贵德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德县成才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祥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