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蒋金涛与石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涛,石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631号原告蒋金涛,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石永鹏,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曾用名石铜鹏,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蒋金涛与被告石永鹏(石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蒋金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金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