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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蒋金涛与石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涛,石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631号原告蒋金涛,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石永鹏,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曾用名石铜鹏,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蒋金涛与被告石永鹏(石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蒋金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金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