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于锦彬与薛海宝、刘月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锦彬,薛海宝,刘月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307号原告于锦彬。被告薛海宝。被告刘月阳。原告于锦彬诉被告薛海宝、刘月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回广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