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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于锦彬与薛海宝、刘月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锦彬,薛海宝,刘月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307号原告于锦彬。被告薛海宝。被告刘月阳。原告于锦彬诉被告薛海宝、刘月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回广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