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克帝申请执行夏世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帝,夏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帝,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夏世良,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张克帝申请执行夏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2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克帝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夏世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存款、房产等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克帝后,申请执行人张克帝自愿和被执行人夏世良达成分���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2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绍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