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姜红申请执行胡艳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红,胡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27-2号申请执行人姜红被执行人胡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艳所有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明悦“龙熙国际”商住楼3幢1层1-1.6住房两套(面积193.92平方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姜红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胡艳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胡艳所有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明悦“龙熙国际”商住楼3幢1层1-1.6住房两套(面积193.92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