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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旭与吉林省博信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旭,吉林省博信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391号原告:韩旭。被告:吉林省博信药业有限公司。韩旭与吉林省博信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韩旭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韩旭负担。审 判 员 于海亮人民陪审员 姜艳丽人民陪审员 马   春   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