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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志伟与丛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伟,丛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伟,男,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涛,男,1970年1月2日生,回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上诉人杨志伟因与被上诉人丛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1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杨志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并未组织开庭审理,也未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庭核查案件事实,系审判程序违法。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也未认定不属于经济纠纷,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本案浙江东阳市公安局从未函告过铁东区人民法院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一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适用法律错误。适用《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前提是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即合同当事人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才存在将经济案件全案移送情况。一审法院从未书面认定过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适用该条法律错误。综上,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保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杨志伟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逾期转押合同》无效,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转押款人民币44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三款(1)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裁定:驳回原告杨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退回原告杨志伟。本院认为,杨志伟、丛涛双方签订转押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经济纠纷标的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不代表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应继续审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178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贾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