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远锋与林忠雄、郑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远锋,林忠雄,郑秀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840号原告:魏远锋,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忠雄,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郑秀珠,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魏远锋与被告林忠雄、郑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远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忠雄、郑秀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远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忠雄、郑秀珠偿还魏远锋借款本金31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8%从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双方是邻里关系。林忠雄以工程投资缺乏资金为由多次向魏远锋借款,于2015年5月17日借款65000元,2015年6月8日借款90000元,2015年7月25日借款80000元,2015年10月10日借款75000元,均约定月利率1.8%,由郑秀珠、林忠雄出具借条为凭。然而,借款后,经多次催讨,林忠雄、郑秀珠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林忠雄与郑秀珠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林忠雄、郑秀珠未作答辩。魏远锋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林忠雄、郑秀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视其对魏远锋提交证据真实性的默认。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忠雄、郑秀珠向魏远锋出具借条4张,内容分别载明:1.“借条,今向魏远锋借到现金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正(65000元),月息1.8%。借款人:林忠雄、郑秀珠,2015年5月17日”;2.“借条,兹向魏远锋借到现金人民币玖万元正(90000元),月息1.8%。借款人:林忠雄、郑秀珠,2015年6月8日”;3.“借条,今向魏远锋借到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元),月息按1.8%计算。借款人:林忠雄、郑秀珠,2015年7月25日”;4.“借条,兹向魏远锋借到现金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正(75000元),月息1.8%。借款人:林忠雄、郑秀珠,2015年10月10日”。另查,林忠雄、郑秀珠于198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借贷关系,有林忠雄、郑秀珠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魏远锋主张本案借款已用现金支付完毕,林忠雄、郑秀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对魏远锋的债权予以保护。本案借款发生于林忠雄、郑秀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魏远锋主张夫妻应共同还款,林忠雄、郑秀珠未抗辩上述债务应属个人债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魏远锋的该诉请,予以支持。魏远锋诉请偿还借款本金310000元及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忠雄、郑秀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远锋借款本金3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其中本金65000元自2015年5月17日起,本金90000元自2015年6月8日起,本金80000元自2015年7月25日起,本金75000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7元,减半收取为3758.5元由林忠雄、郑秀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欣附:1.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