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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继郁、韦南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郁,韦南昌,姚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张继郁,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何智勇,防城港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韦南昌,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姚德娟,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张继郁与被执行人韦南昌、姚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南昌、姚德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韦南昌、姚德娟偿还申请执执行人张继郁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本案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2859元,保全费2700元,由被告韦南昌、姚德娟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继郁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