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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与颜繁翠之间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颜繁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帅,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颜繁翠,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繁翠之间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9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繁翠目前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现在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