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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至荣与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荣,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480号原告:周至荣,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原告周至荣与被告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周至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至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99元,本院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周至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红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