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永华与被告丁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华,丁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017号原告:朱永华,男,1983年11月11日生,现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丁红梅,女,1968年2月25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原告朱永华与被告丁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朱永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朱永华负担。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