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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永华与被告丁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华,丁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017号原告:朱永华,男,1983年11月11日生,现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丁红梅,女,1968年2月25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原告朱永华与被告丁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朱永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朱永华负担。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