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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付华明与范烽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明,范烽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282号原告:付华明,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范烽火,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付华明诉被告范烽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付华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华明在审理中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513元,减半收取计1756.5元,由原告付华明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