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永岗与苏增奎、邯郸市政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岗,苏增奎,邯郸市政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867号原告:李永岗,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苏增奎,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曲周县。被告:邯郸市政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闫会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木鼻村牤牛河桥1号。法定代表人:李正银,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永岗与被告苏增奎、邯郸市政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永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岗撤诉。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计1659元,由原告李永岗负担。审判员 王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