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军与沈阳北方航空鸿江实业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豪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沈阳北方航空鸿江实业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豪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204号原告:刘军,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北方航空鸿江实业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豪酒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8号。法定代表人:文凯,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山,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沈阳北方航空鸿江实业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豪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严冬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曼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