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华蓥市华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蓥市华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华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董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法定代表人:黄登科,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2016)川168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华蓥市华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蓥市华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思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