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与林创裕、李宜正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创裕,李宜正,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2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林创裕,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李宜正,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制作的(2016)湘1003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林创裕、李宜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创裕的银行存款111378.88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宜正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