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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孟凡涛、泰州市洲海航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凡涛,泰州市洲海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35号申请人:孟凡涛,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肖东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泰州市洲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中嘉国际装饰城24幢外405室。法定代表人:顾友明。申请人孟凡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泰州市洲海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凡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孟凡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保全被申请人泰州市洲海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孟凡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