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余洪祥申请执行徐绍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洪祥,徐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77号申请执行人余洪祥,男,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徐绍忠,男,住姚安县前场镇。本院执行的余洪祥申请执行徐绍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232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徐绍忠给付余洪祥劳务费4940元,由徐绍忠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发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