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邓友超申请执行曹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友超,曹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邓友超,男,生于1971年11月5日。被执行人曹科,男,生于1984年1月24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邓友超申请执行曹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曹科有一套60.2平方米的安置房,因该房主体未完工,相关手续未完善,只对该房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了查封,目前无法对该安置房进行进一步控制。申请人随时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注该安置房的拆迁补偿款和办证等相关信息,其中任何问题有眉目了即时和本院联系。另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房屋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工商等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曹科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