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星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星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民初3843号原告: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江滨西大道198号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高晨生,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孝波,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星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江滨西大道198号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地下一层IBC0060-62(自贸试验区内)。法定代表人:李健英。原告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星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孝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星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物业费、电费等共计151669.97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擅自终止合同违约金130440元;3.被告继续支付擅自终止合同之日后应承担的租金及其物业费等,暂计一个月租金21740元,此后继续计算至结算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被告继续支付擅自终止合同之日后应承担的租金及其物业费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经营管理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江滨西大道198号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地下一层×-×号商铺;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商铺面积为434.8平方米,租金为50元/平方米.月;租金按每3个完整的自然月为一个交费期,第一期租金乙方(即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其他各期租金均在每上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20日前交纳下一季度租金;物业服务费按7.5元/月.平方米收取,每月3261元,按每3个月完整的自然月为一个交费期,第一期物业费乙方(即被告)应在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他各期物业费均在每上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20日前交纳下一季度物业费;水电费等按实际收取,每月10日前交纳,水费3.5元/月.吨,电费1.35元/月.度;乙方(即被告)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按六个月租金支付违约金;等。2015年7月13日,双方另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江滨西大道198号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地下一层仓库;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仓库面积为101.5平方米,租金为10元/平方米.月,每年递增10%;电费按每度电1.35元计;租金按季度支付,乙方(即被告)应在上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20日前缴交;等。在租赁合同履行中,原告同意给予被告前期免租金优惠,租金从2016年1月1日起算。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交付首期部分租金(展示服务费)31305.6元、履约保证金50000元、物业费7304.6元、水电费押金4000元、装修押金10000元、仓库租金2400元,共计105010.2元。装修完成验收后,被告将装修押金转为首期租金,但再未支付到期租金、物业费、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等。截止2016年7月31日,被告实际发生费用有店铺租金152180元、物业费22827元、电费24375.6元、仓库租金8965.8元、印刷费24元、银行卡手续费52.8元,抵扣营业抽成3929.23元、结算调整(支付宝、微支付)1116元、海峡折扣699.8元以及扣除被告已交付首期租金、物业费、装修押金转租金、仓库租金共计51010.2元,被告尚欠151669.97元未付。2016年7月底,在欠款违约情况下,被告继续进一步违约,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撤离商铺并关铺,并于8月2日单方面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对此,被告应按六个月租金承担违约金130440元。被告福建星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其中催款结算单、实际发生欠款单,系原告单方制作,不能证实确经被告确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经营管理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江滨西大道198号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地下一层×-×号商铺;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商铺面积为434.8平方米,租金为50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按7.5元/月/平方米收取,水电费等按实际收取,每月10日前交纳,水费3.5元/月/吨,电费1.35元/月/度;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按六个月租金支付违约金……。同日,双方另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江滨西大道198号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地下一层仓库;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仓库面积为101.5平方米,租金为10元/平方米/月,每年递增10%;电费按每度电1.35元计……。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首期部分租金(展示服务费)31305.6元、物业服务费7304.6元、仓库租金2400元。2016年7月31日,被告搬离租赁的商铺及仓库,尚未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金、物业服务费以及自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仓库租金。2016年8月2日,被告发函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及《仓库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将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支付给原告,然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商铺租金152180元(434.8平方米×50元/平方米/月×7月)、物业服务费22827元(434.8平方米×7.5元/月/平方米×7月)以及自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仓库租金8965.8元(10元/平方米/月×101.5平方米×8月零25天),共计183972.8元,原告自认抵扣营业抽成3929.23元、结算调整(支付宝、微支付)1116元、海峡折扣699.8元以及扣除被告交付首期部分租金(展示服务费)31305.6元、物业服务费7304.6元、仓库租金2400元,被告尚欠137217.57元未付。关于原告所述装修押金10000元于装修完成验收后转为首期租金,由于装修押金系约定专款,是否转为首期租金需经被告确认,但原告并未提交该节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可另行与被告结算后予以退还。因被告提前终止合同,应按六个月店铺租金支付违约金130440元(434.8平方米×50元/平方米/月×6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电费等,但原告提交的催款结算单、实际发生欠款单,系原告单方制作,不能证实确经被告确认,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电费等产生的具体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等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星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共计137217.57元;二、被告福建星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0440元;三、驳回原告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原告福建海峡智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3元,被告福建星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157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凭公告费收据),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曜辉审 判 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雪玉附一: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执行申请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