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明与卢颖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卢颖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079号原告:周明,男,1972年8日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卢颖欣,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本院受理原告周明与被告卢颖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周明负担。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