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阿荣旗鑫北龙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阿荣旗鑫北龙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180号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杨立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海昇,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德栋,男。被告:阿荣旗鑫北龙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公司)诉被告阿荣旗鑫北龙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北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海昇、尚德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北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瑞达公司诉称:2015年9月4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加气混凝土砌块供应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我公司供应加���混凝土砌块,我公司支付价款。我公司已向被告支付货款265305元,被告向我公司提供了价值230980元的货物,剩余货款34325元。我公司认为被告应当将货款本金34325元及利息返还给我公司。被告鑫北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加气混凝土砌块供应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加气混凝土砌块,原告支付货款。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货物价值为23098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货款为265305元,原告向被告多支付货款为34325元。2017年1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4325元及利息1000元。上述事实,原告福瑞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加气混凝土砌块供应合同、被告出具的货物销售单、银行转账流水。以���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多收取原告货款34325元,没有合法根据,造成原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理应将多收取货款返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4325元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利息1000元的请求,因原、被告对利息没有约定,且无法律根据,故原告此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阿荣旗鑫北龙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325元;二、驳回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阿荣旗鑫北龙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利息1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被告鑫北龙公司承担332元,原告福瑞达公司承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田芷菁二〇一七年��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