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任海斌代理审判员 杨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