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孟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英,孟先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661号原告:李淑英,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孟先文,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英与被告孟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及申请费180元,由原告李淑英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红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