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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孟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英,孟先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661号原告:李淑英,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孟先文,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英与被告孟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及申请费180元,由原告李淑英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红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