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楚某2等与楚秀奎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某2,刘某,楚某3,楚某4,楚某5,楚某6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某2,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洋桥大厦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某3,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大峪街道办事处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三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华,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某4,女,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某5,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某6,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三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丰,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楚某2、刘某、楚某3因与被上诉人楚某4、楚某5、楚某6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4679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楚某2、刘某、楚某3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楚某2、刘某、楚某3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楚某2、刘某、楚某3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楚某2、刘某、楚某3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晨阳审判员 王云安审判员 魏曙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