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小军与子长县前进煤矿、陈爱斌、邓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军,子长县前进煤矿,陈爱斌,邓唤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军,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住所地:子长县瓦窑堡镇庞家沟村。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矿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爱斌,男,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唤福,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军与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陈爱斌、邓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2年7月11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88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歇业,其法定代表人王东、被执行人陈爱斌、邓唤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东北申请撤回申请,等待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开业生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