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勇与北京忆江山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北京忆江山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958号原告:张勇。被告:北京忆江山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7层701。法定代表人:张盛。原告张勇与被告北京忆江山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张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雨佳书 记 员 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