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朝彬刘继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朝彬,刘继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261号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3566603Q。法定代表人:刘锦发,公司经理。被告:罗朝彬,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继兰,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朝彬、刘继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朝彬、刘继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