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舒建申请执行陈思洪、钟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建,陈思洪,钟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舒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沿滩区。被执行人:陈思洪,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江阳区。被执行人:钟莉,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舒建申请执行陈思洪、钟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舒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思洪、钟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存款、房产、及公司股份等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舒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绍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