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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占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占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68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占明(别名林赞铭),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古田县,古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占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林占明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和平路一弄25号厝门口,因被害人郑某1阻止其安装电表而发生纠纷,进而扭打致双方摔到受伤。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被害人郑某1损伤为轻伤二级、林占明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占明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占明主动投案,到案后虽对自己的行为有辩解,但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也提存了一定的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占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林占明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和平路一弄25号厝门口,因被害人郑某1阻止其安装电表而发生纠纷,进而扭打致双方摔到受伤。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被害人郑某1损伤为轻伤二级、林占明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林占明已提存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同年9月12日经古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林占明主动到古田县城东派出所投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郑某1与被告人林占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金额为人民币62000元的协议,被害人郑某1对被告人林占明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占明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1陈述,证人林某、夏某、郑某2证言,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林占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调解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受本院委托古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林占明进行审前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被告人林占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占明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占明主动投案,到案后虽对自己的行为有辩解,但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林光义审 判 员  魏振惠人民陪审员  余桂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