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维超与胡文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超,胡文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44号申请执行人:赵维超,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胡文征,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赵维超与被执行人胡文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鳕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