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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都造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造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074号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法定代表人:黄计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动听,该公司员工。被告:都造起,男,1956年4月7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都造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交纳物业费,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