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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永刚与被执行人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刚,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刚,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宝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刚与被执行人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至今未执行。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