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任旦闻、胡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任旦闻,胡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旦闻,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胡莉,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3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旦闻、胡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莉起诉。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罗德东审判员 张天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