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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杨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光,男,1971年7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逮捕。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杨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平林街返回自己家中。经长岭镇通村公路行驶至该镇龙泉村横山坡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鄂S×××××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民警赶至现场处理事故。随后,提取其血样送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292.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光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刑事照相图片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光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七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