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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星火、黄朝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火,黄朝东,九江奔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灿军,九江裕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张星火,男,194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黄朝东,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九江奔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朝阳。被执行人郑灿军,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被执行人九江裕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灿军。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张星火申请黄朝东、九江奔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灿军、九江裕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朝东、九江奔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灿军、九江裕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星火案款2458900.0元,承担执行费26989.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朝东、九江奔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灿军、九江裕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忠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