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继才、张理明等与被执行人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继才,张理明,沈毅,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沈继才,男,195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张理明,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沈毅,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311号。法定代表人贺永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沈继才、张理明、沈毅与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继才、张理明、沈毅租金33637.90元(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95元,由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海峡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沈继才、张理明、沈毅遂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海峡公司在本市没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其有2005年8月19日出厂的车牌号为苏A×××××的捷达牌小型轿车和2007年9月1日出厂的车牌号为苏A×××××的捷豹牌小型轿车各一辆,该车辆均被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暂扣手续,并依法扣押;其分别持有江苏圆泰置业有限公司50.51%、沈阳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5%的股份,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3月30日对上述股权予以冻结。另查明,江苏圆泰置业有限公司因拖欠紫金农商银行贷款4000余万元,该银行已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30日,本院前往沈阳调查了沈阳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查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已停止经营;截至2017年4月28日,海峡公司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共计为80.49元。还查明,截至目前,除本案外,海峡公司在本院还有涉及作为主债务人的其他执行案件1000余件,总标的额约4830万元;另有作为担保人的执行案件1件,标的额10475678.85元。本院曾于2014年另案扣划了海峡公司账户存款476350元,此款与上述16700元,合计493050元,对该笔执行款依照各案的债权比例予以分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履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铁勋审判员 殷仁奎审判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