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房泽宝与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泽宝,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泽宝,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房泽宝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泽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房泽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泽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房泽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希亮审判员 刘晓菲审判员 贺强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