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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8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胡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胡庆,徐卫兵,徐桂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8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975658-3。被执行人胡庆,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徐卫兵,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徐桂初,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庆,徐卫兵,徐桂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庆,徐卫兵,徐桂初外出务工,���法找其下落,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