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金赟、高秋霞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赟,高秋霞,陈洪超,登封市兴登刚玉有限公司,郑州东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赟,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秋霞,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住登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超,男,汉族,1962年5月16日生,住登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兴登刚玉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新登矿区。法定代表人:陈洪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金赟。上诉人金赟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26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金赟上诉称,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作为共同被告,上诉人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上诉人住所地在上××市徐汇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甲方高秋霞、乙方陈洪超、登封市兴登刚玉有限公司与丙方郑州东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是登封市人民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