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俊龙与荚长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龙,荚长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819号原告:王俊龙,男。被告:荚长海,男。原告王俊龙与被告荚长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差欠原告的工资款511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瓦工,被告在新疆承建内墙粉刷工程,并雇请原告为其工作,经结算,被告差欠原告工资款5719元,原告中途借支600元,尚差欠原告5119元至今未付,致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向法院提供被告具体准确的送达地址,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荚长海的地址不准确,致本院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因此,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俊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退回原告王俊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